需要報關的客戶注意啦!2017年3月29日新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》(海關總署2017年第13號公告)開始執行啦!較上一次即海關總署2016年第20號公告內容更明確、更嚴謹、更一致、更規范!

為規范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,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,海關總署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》(海關總署2016年第20號公告)進行了修訂。現將本次修訂后的規范文本及有關內容公告如下:
一、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對“消費使用單位/生產銷售單位”、 “運輸方式”、“征免性質”、“貿易國(地區)”、“境內目的地/境內貨源地”、“許可證號”、 “隨附單證”、 “標志嘜碼及備注”、 “特殊關系確認”、 “價格影響確認”、 “與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支付確認”等欄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應調整。
二、第五項“進口日期/出口日期”中將“本欄目供海關簽發打印報關單證明聯用,在申報時免予填報”修改為“本欄目在申報時免予填報”。
三、第三十一項“隨附單證”中將“本規范第十八條”修改為“本規范第二十條”。
四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(以下簡稱特殊區域)企業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境、進出區,以及在同一特殊區域內或者不同特殊區域之間流轉貨物的雙方企業,應填制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(出)境貨物備案清單》,特殊區域與境內(區外)之間進出的貨物,區外企業應同時填制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(出)口貨物報關單》,向特殊區域主管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。貨物流轉應按照“先報進,后報出”的原則,在同一特殊區域企業之間、不同特殊區域企業之間流轉的,先辦理進境備案手續,后辦理出境備案手續,在特殊區域與區外之間流轉的,由區內企業、區外企業分別辦理備案和報關手續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(出)境貨物備案清單》原則上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》的要求填制。
修訂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》(見附件)自2017年3月29日起執行,海關總署2016年第20號公告同時廢止。
海關總署
2017年3月16日
重點、重點是什么!別急!準備好小本子
1 對幾個問題填報范圍進行了確認1明確了“特殊關系確認”、“價格影響確認”“與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支付確認”的填報范圍,出口貨物,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貨物(內銷保稅貨物除外)免予填報。
2 關于“消費使用單位/生產銷售單位”中按是否在海關注冊登記分別進行填報規定的介紹。
3 明確了進口貿易國,描述嚴謹“發生商業性交易的進口填報購自國(地區),出口填報售予國(地區)。未發生商業性交易的填報貨物所有權擁有者所屬的國家(地區)。”
與現行其他公告規定保持一致
1 第三十一項“隨附單證”明確了“一份報關單僅對應一份原產地證書或原產地聲明。與海關總署2016年第51號公告保持一致。
2 第三十六項“數量及單位”明確了采用零售包裝的化妝品按照液體部分的重量填報。與海關總署2016年第55號公告保持一致。
較以往更加規范、嚴謹
1 第五項“進口日期/出口日期”
規定:出口日期指運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,本欄目供海關簽發打印報關單證明聯用,在申報時免予填報。
規定:出口日期指運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,本欄目在申報時免予填報。
2 第七項“消費使用單位/生產銷售單位”
規定:自行從境外進口貨物的單位。
規定:自行進口貨物的單位。
增加“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之間的進出境貨物,消費使用單位/生產銷售單位應當填報保稅監管場所的名稱(保稅物流中心(B型)填報中心內企業名稱)。”
3 第八項“運輸方式”
規定:按旅客所乘運輸工具填報;
規定:按旅客實際進出境方式所對應的運輸方式填報。
4 第十九項“境內目的地/境內貨源地”
原有的不變
增加了“海關特殊監管區域、保稅物流中心(B型)與境外之間的進出境貨物,境內目的地/境內貨源地填報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、保稅物流中心(B型)所對應的國內地區名稱和代碼。”
5 第二十項“許可證號”
規定本欄目填報以下許可證的編號:進(出)口許可證、兩用物項和技術進(出)口許可證、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(定向)、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。
規定本欄目填報以下許可證的編號:進(出)口許可證、兩用物項和技術進(出)口許可證、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(定向)、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、出口許可證(加工貿易)、出口許可證(邊境小額貿易)。
6 第三十二項“標記嘜碼及備注”
規定: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手續的,本欄目填報《進口貨物直接退運表》或者《海關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》編號。
規定: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手續的,本欄目填報“<ZT"+"海關審核聯系單號或者《海關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》編號"+">"。